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修订)》的起草说明

关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修订)》的起草说明

中共西安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8月15日印发了《中共西安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修订)〉的通知》,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市政办函〔2018〕219号)制定于2018年,是我市贯彻《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督促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一项行政措施。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对保护范围和禁止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明确建立健全目标考核等机制,进一步夯实了管理责任。同时按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西安市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字〔2019〕7号),我市将市秦保委升格为市委秦保委,成立了市秦岭保护局,秦保委成员单位的组成和部分承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单位的名称、职责发生变化。

为使《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与新修订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为使约谈制度落实、落细、执行到位,需要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过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2月24日、7月29日以市委秦保委办公室名义下发通知,先后两轮征求了市委秦保委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市纪委监委提出的“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视情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临潼区提出的“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等5条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后采纳4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修订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根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西安市委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本着务实管用、导向明确、便于操作的原则,努力夯实各方责任,力争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协同发力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按照文件审签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2022年8月15日以市委秦保委办公室名义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约谈制度(修订)》共7部分内容,全文7300余字。

(一)约谈事项。市级相关部门,区县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涉及秦岭保护工作有关部门,有破坏秦岭生态环境问题被上级督办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二)约谈范围。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管委会)涉及秦岭保护工作有关部门。

(三)约谈管理。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约谈工作,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四)约谈程序。明确约谈启动、确定约谈参与部门、送达约谈通知和组织约谈四个主要步骤。约谈区县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工作一般由市委秦保委分管领导主持;约谈区县级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以及区县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五)约谈的记录和纪要。提出约谈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约谈记录,提出约谈建议单位在约谈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约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送市委秦保委办公室备案。约谈材料包括《约谈审批表》、约谈提纲、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约谈纪要”内容。

(六)监督与跟踪。提出约谈建议的单位应当明确约谈事项整改方案的制定要求,整改方案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提出约谈建议的单位,同时抄送市委秦保委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的单位发现约谈整改方案敷衍应付、不严不实的,应督促被约谈方限期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由提出约谈建议的单位组织对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分析。

(七)其他事项。市委秦保委办公室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责任追究等相关措施,区县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本辖区约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