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509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B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
签发人:王健
市秦岭函〔2021〕45号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509号提案的复函

陈大为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秦岭北麓水资源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建议》(第509号)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秦岭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加强水源地保护立法,做好水资源利用的制度保障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于水源保护和利用明确规定:

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

二、加强规划引领,做好水源地保护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关闭污水排放口,搬迁工业企业,清除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限期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取缔严重污染水质的网箱养殖、农家乐、旅游垂钓等活动,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稳步推进水源保护区内移民搬迁。国家、地方供水工程水源涵养地和其他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从严执行,确保供水达标达质。

根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局将积极开展实地调研,认真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制定《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市水务局等部门一起制定有关秦岭保护区水资源的专项规划,并制定科学合理、有据可依的管控方式,合理利用秦岭的水资源,为城乡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水源保障。

三、加大秦岭生态保护力度,积极筹备秦岭保护基金会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境)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和推进生态环境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为解决秦岭保护资金缺口和长效保护机制资金来源等问题,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基金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问题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的通知》和《西安市秦岭生态保护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市秦岭保护局与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等部门积极对接并商讨有关事宜,已初步确定了基金会部分人选和资金筹措等有关事项。待基金会成立后,支持有关部门积极实施秦岭北麓水源涵养工程,为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供资金保障。

我们将认真开展有关生态补偿机制的调研工作,借鉴全国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共同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愿和您共同努力,为促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