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五)


第七章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是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各级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重要湿地(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

 

 第一节功能定位和区域分布

  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是: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

  目前,全省境内共有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64处,面积约943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6%;省级禁止开发区域343处,面积约15200平方公里(不含省政府公布的55个重要湿地),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4%。扣除相互重叠的面积,全省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实际面积22949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1%。(见表2~3、附表6和附图10)

  今后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文化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等自动进入禁止开发区域名录。

  表2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基本情况

  主要类型个数面积(km2)占全省国土比例(%)

  自然保护区175271.212.56

  森林公园321636.440.80

  风景名胜区61013.080.49

  地质公园81458.260.71

  世界文化自然遗产156.250.03

  总计6494354.6

  注:1﹑本表截至2012年12月31日;2﹑总面积中未扣除部分相互重叠的面积。

  表3省级层面禁止开发区域基本情况

  主要类型个数面积(km2)占全省比例(%)

  自然保护区416199.523.01

  森林公园461444.380.70

  风景名胜区291852.450.90

  地质公园2231.910.11

  文化自然遗产452189.261.06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5748.70.36

  重要湿地(含湿地公园)69219.690.11

  重要水源地962314.581.18

  总计343152007.4

  注:1﹑本表截至2012年12月31日;2、重要湿地的面积仅为14个国家湿地公园面积,省政府公布的全省55个重要湿地面积数据不详,其四至范围详见附表6;3、总面积中未扣除部分相互重叠的面积。

  

第二节管制原则

  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的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环境污染“零排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一、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种群的天然集中分布区。要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自然保护区规划进行管理。

  ——按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它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等活动外,严禁其它生产建设活动。

  ——根据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顺序,采用异地和就地两种方式转移人口。绝大多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应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大部分人口转移到区外,其余人口就地转化为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

  ——交通、通讯、电网设施要慎重建设,能避则避,必须穿越的,要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新建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尽量避免穿越实验区。

  二、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是以良好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具有游览、度假、休憩、科学教育等功能的场所。要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森林公园规划进行管理。

  ——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森林公园及其周边地区,禁止采石、取土、开矿和放牧活动,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抚育、非更新性采伐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征收和转让森林公园用地。

  ——森林公园内的旅游设施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逐步拆除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

  ——应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三、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知名度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要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管理。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不得人为破坏或随意改变。

  ——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与风景名胜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

  ——风景区内建设的旅游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应逐步拆除。

  ——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对旅游规模进行有效控制,不得对景物、水体、植被和动植物资源造成损害。

  四、地质公园

  地质公园是地质遗迹[9]景观和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地质科学研究与普及的基地。要依据《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工作指南》、《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地质公园规划进行管理。

  ——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任何其他生产性建设活动。

  ——在地质公园及其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应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控制旅游活动的规模和路线,不得对地质遗迹和资源环境等造成损害。

  五、文化自然遗产

  文化自然遗产是在一个国家或更大范围内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文化自然遗产规划进行管理。

  ——加强对遗产原真性的保护,保持遗产在历史、社会、艺术和科学等方面的特殊价值。

  ——加强对遗产完整性的保护,保持遗产未被人为扰动过的原始状态。

  ——控制旅游活动的规模和路线,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文化自然遗产的干扰和破坏。

  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要依据《渔业法》、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划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新建排污口。

  ——按核心区和实验区分类管理。核心区内严禁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实验区内从事水利、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七、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湿地分为天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和野生植物集中分布的人工湿地。国家湿地公园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效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浏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湿地保护规划进行管理。

  ——禁止在天然湿地范围内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

  ——禁止向天然湿地范围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湿地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开垦、随意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损害保护对象等破坏湿地的行为。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湿地。

  ——河道及沿岸湿地保护及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管理,应符合流域防洪、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重要水源地

  重要水源地是保障一定地域内饮水供给和安全的重要区域,包括重要河流源头、城市引水水库、备用水源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保护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重要水源地规划进行管理。

  ——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减少农药和化肥对水库水质的影响。

  ——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建设项目,坚决杜绝旅游、房地产等开发建设行为。

  ——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水源保护区的破坏和干扰,有序分流和外迁人口,解决重要水源地周边地区人口超载问题。

 

 第三节近期任务

  “十二五”期间,根据国家确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省域内禁止开发区域进行规范。主要任务是:

  ——现有禁止开发区域划定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调整,进一步界定各级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核定面积。

  ——进一步界定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和重要水源地,确有必要的,也可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并根据划定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在重新界定范围的基础上,结合禁止开发区域人口转移的要求,对管护人员实行定编。

  ——归并位置相连、均质性强、保护对象相同但人为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禁止开发区域。对位置相同、保护对象相同但名称不同、多头管理的,要重新界定功能定位,明确统一的管理主体。今后设立的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范围,原则上不得重叠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