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西安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拟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牵头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市级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各类规划衔接工作;拟订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做好秦岭生态环境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具体工作任务;负责组织设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四)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研究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开展巡查和联合执法工作;负责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林业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推动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负责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重大事项决策,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七)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八)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工作。
(十)组织全市林业、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管理;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执行全市森林砍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监测和应急处置。
(十二)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以及经营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林业改革;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展退耕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草原和基层林业基本建设和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森林旅游管理,指导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五)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早期处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保护利用政策,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管;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八)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林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管理;负责森林、湿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林业改革;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拟订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管理;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2.关于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承担全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会同林业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制度,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关中环线2345号(子午大道与环山路十字往西850米路北)
联系电话:029-89801300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西安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拟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牵头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市级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各类规划衔接工作;拟订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牵头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做好秦岭生态环境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具体工作任务;负责组织设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
(四)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研究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开展巡查和联合执法工作;负责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林业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推动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负责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重大事项决策,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落实。
(七)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八)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工作。
(十)组织全市林业、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湿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管理;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执行全市森林砍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监测和应急处置。
(十二)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以及经营利用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林业改革;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展退耕还林(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草原和基层林业基本建设和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森林旅游管理,指导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五)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早期处置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保护利用政策,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管;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八)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林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管理;负责森林、湿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推进林业改革;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拟订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等保护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管理;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2.关于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承担全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防治工作;会同林业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害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制度,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市秦岭保护局(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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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市林业局) 电话:029—89801300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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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市林业局) 029—898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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