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办法(修订)

按照2021年3月11日全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工作现场会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现以考促干、以考促效,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科学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

1.沿山区县、开发区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高新区

2.有关市级部门:

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市秦岭保护局。

(二)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市级部门:

市金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

(三)沿山区县、开发区涉及秦岭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和镇街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保障工作

主要考核内容为:

1.本辖区、本行业研究部署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2.各级政府、各部门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题研究解决和推进落实情况。

3.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重大事项工作

主要考核内容为:

1.“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两决定”(《 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共西安市委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两规划”(《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情况。

2.秦岭违建别墅整治后续管理工作情况。

3.各级各类督查、检查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

4.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办理情况。

(三)年度任务工作

主要考核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五乱”整治工作

主要考核破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五乱”问题发现、处置及整治完成情况。

(五)其他方面工作

主要考核各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报表、总结等资料情况和参加各类会议情况。

以上五方面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细则见《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

1.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分为市级考核和区县级考核。

2.市级考核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进行月调度、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对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市级部门进行不定期调度和年终考核。

3.区县级考核由沿山区县、开发区组织实施,对本辖区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和镇街进行考核。

(二)市级考核

1.月调度。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对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于每月末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形式报送工作完成情况(含佐证资料)。市委秦保委办公室根据报送资料,按照《评分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不定期调度参照月调度方式,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安排。

2.季度考核。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对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以书面形式报送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含佐证资料)。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被考核单位季度评分由本季度内各月评分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季度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3.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集中会议方式进行,结合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季度考核结果,按照一季度10%、二季度30%、三季度40%、四季度20%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分。年终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对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市级部门的年终考核采取负面清单考评方式。

(三)区县级考核

沿山区县、开发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区县级考核工作。季度考核结果于每季度末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市委秦保委办公室报备。

四、计分办法

(一)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考核得分由基础分和加减分组成,具体如下:

1.基础分

基础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和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涉及的市级部门,依据《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其中市委秦保委成员单位涉及的市级部门,根据各自承担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于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对沿山区县、开发区工作和有关市级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向市委秦保委办公室报送扣分情况和理由。

2.加减分

在基础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具体情况如下:

(1)加分

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被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5分/次、3分/次、1分/次;

②被国家、省、市级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分别加4分/次、2分/次、1分/次;

③市委秦保委办公室认为应当加分的其他情况。

(2)减分

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分别减5分/次、3分/次、2分/次;

②被国家、省、市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的分别减5分/次、3分/次、2分/次;

③收到提醒函扣减1分/次,收到督办函扣减2分/次,被约谈扣减3分/次;

④市委秦保委办公室认为应当减分的其他情况。

(二)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仅适用于对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其他市级部门,具体项目如下:

1.在秦岭保护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2.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负面舆情的;

3.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综合评价

季度考核结果和年终考核结果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负责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沿山区县、开发区和有关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干部任用

季度考核结果和年终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作为选拔任用沿山区县、开发区和其所属镇街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约谈追责

对每季度考核排名末位且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沿山区县、开发区和有关市级部门,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联合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约谈;年内被两次约谈的,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向市纪委监委提出问责建议,进行追责问责。

每季度各区县考核排名末位的区县级部门和镇街,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组织对其进行约谈。年内被两次约谈的,由所在区县、开发区按照相关程序负责追责问责。

六、附则

本办法由市委秦保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